要满足O-1A签证的要求,即拥有在科学、教育、商业、或体育运动界的特殊技能,受益人必须在本领域内是顶尖人才,获得国内或国际社会的认可。如果受益人获得过国际性大奖,这点就可以证明。如果没有获得过国际性大奖,则需要提供以下几点证明中的至少3点:
是领域内由国内或国际级的专家认可的著名团体或社团的成员
领域内的专业或主要出版物对受益人及其工作成果有相关报道
对科学、学术、或商业领域做出了重要的原创性贡献
在专业期刊或领域内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了文章
在领域内获得高额的报酬
个人或作为评委成员担任领域内其他人士作品或成就的评审
在有名望的机构担任重要职位
– 其成就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(证明材料可包括影评或新闻、期刊、杂志或其他发表的材料)
– 在著名机构或活动中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角色(证明材料可包括新闻、期刊、发表的材料或其他证明)
– 获得丰厚的商业报酬或其他重大成功(证明材料可包括领域内头衔及评价、票房成绩、电影电视评价或其他出版物)
– 获得过由领域内著名组织、专家、政府机构或其他专家认可的成就,该认可必须证明评价人的权威性以及对受益人成就的了解
– 跟领域内其他人员相比获得高额的报酬或其他可观的薪酬(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或其他可靠证据)
如果前面段落中提到的标准不适用于申请签证的个人行业,则该个人能够通过类似证据证明其非凡能力。
如果签证申请的担保人是申请人的雇主,则必须存在劳动合同,并且劳动合同(需要表明申请人的工资)需要包含在申请书中。 在这种情况下,申请人只能为该雇主工作,这意味着雇主(赞助方)是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唯一授权方。
另一方面,如果签证申请的赞助人是申请人的代理,代理需要帮助申请人找到工作项目,表明申请人在留美期限已经获得了足够的工作。为了证实这一点,代理(赞助方)需要与公司签订合同,这些合同反映了工作项目的存在并且申请人将进行工作。 在这种情况下,申请人可以从他或她的执行项目的公司中获得工资。
O-1签证的衍生签证
O-2签证是签发给陪同和协助O-1签证持有者的协助人员,O-2签证的持有者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协助O-1外国人在艺术,电影,电视,田径,或运动表演工作。O-2持有者必须是O-1外国人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,并且对O-1外国人具有不一般性质的重要,他/她的关键技能和经验在美国国内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者。
O-3适用于O-1持有者的配偶和未婚子女。 O-3可以在美国居住,但是不可以工作。